议事规则的掌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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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会议上,善于使用议事规则可以帮助自己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凡参加联合国会议的与会代表都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本国、本集团或本组织的利益,但必须在议事规则范围内行事,不能我行我素,为所欲为。
第一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各种国际机构及会议的议事规则会有所不同,但都会包括一些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组织
如每年召开几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长短,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二、会议的议程
如会议的议程由谁负责起草,应于会议开始多长时间之前提交给各成员国,议程应当包括的项目,何人有权要求对议程做出修改、补充、各分组委员会议程讨论的议程项目等。
三、代表和全权证书
规定一国可以派几名代表、副代表、顾问,对全权证书的要求等。
四、主席团成员的选举
规定会议主席团的组成、权限、任期、主席团的选举等。主席团一般设大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报告员一名。另外,每个分委员会各设立一名报告员,负责汇总各分委员会的讨论情况,向全体大会报告。人选可单设,也可由一名副主席兼任。
五、会议的附属机构
规定会议期间及休会时机构可以设立的分委员会和下属机构。
六、关于秘书处
规定秘书长的组成、职责、权限、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要求。
七、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
规定会议所使用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包括所提供的口译、笔译服务。正式语文指的是在会议中代表有权使用的语文,联合国的正式语文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工作语文。
会议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提供正式语文的译本。所有的决议草案也必须译成所有正式语文,并在一定时间之内散发给与会成员,否则不得付诸表决。
一国代表可以使用任何一种正式语文在会上发言,同声传译必须将其译成所有其它正式语文,如果一国代表要使用正式语文以外的语言发言,则必须自行负责将其译成正式语文之一。在联合国的会议上,曾有德国、日本等国代表使用母语讲话的情况,由本国提供译员,将其本国语言译成联合国的正式语文的一种。
会议的记录只提供工作语文,如果有代表要求,则记录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也必须译成正式语文。会议在磋商中有时也只使用工作语文。
八、公开和秘密会议
规定会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举行公开会议或者秘密会议。
九、关于会议记录
规定会议由何人做记录,记录的法律地位、保管和使用等。
十、议事规则的修正
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才可对议事规则做出修正,或暂时中止议事规定的适用。
第二节 会议的掌握
议事规则这一部分的内容最为丰富,也是会议程序斗争中需要掌握的最重要的工具。这部分规定包括会议的法定人数。法定人数(Quorum)指至少需要出席会议的成员数量,一般是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规定,至少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的情况下,理事会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这部分还规定,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才能作出。
有关会议的掌握还规定了主席的权利、有关代表发言、发言报名截止时间、答辩权、祝贺、哀悼的规定,还有关于暂停会议、休会、暂停辩论、结束辩论的结束、对动议、提案、修正案的表决次序等。
一、 报名发言和临时发言
由于会议时间有限,为了让每个代表都有机会发言,一般情况下都对每个成员就同一议题发言的次数及每次发言占用的时间做出规定,例如,成员就同一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观察员不得超过2分钟。
一般在会议开始前,希望发言的代表向大会报名。正式会议开始时,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进行发言。一旦宣布报名发言截止(closing of the speakers’ list),尚未报名的人就不能报名发言了。主席可以根据会议的进程,在征求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对报名截止时间做出变更。
答辩权(Right of reply)是各国代表的重要权利之一,一般情况下是针对其他代表在发言中涉及自己国家的内容做出反驳或评论。大会主席应允许代表行使答辩权,一般是在各所有代表发言结束后。议事规则需要就各队答辩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规定。
二、主席的权利
大会主席是整个会议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其权力主要包括宣布开会和散会、主持辩论、确保与会者遵守议事规则、准许代表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结果、对程序问题做出裁决、限制发言者发言的次数和时间、决定暂停或结束辩论、暂停会议或休会等。
主席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就程序问题做出裁决。在会议进行中,任何一位代表都可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对会议程序提出置疑,主席必须立即停止会议的讨论,对该程序问题做出裁决。
比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就是这样写的:“在讨论任何事项时,一个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根据议事规则就这一程序问题做出裁决。任何对主席所做裁决提出的申诉都将被立即付诸表决。
在模拟联合国活动中,为便于主席与秘书处的沟通和协作,模拟活动的大会主席一般由主办学校的人选出任。
全会及各委员会各设两名副主席,职责是协助主席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在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代主席行使主席权力。人选可先由各校报名,秘书处权衡后决定。
三、暂停和结束辩论
有时会上各方讨论的气氛过于对抗性,无助于达成协议,可以提出动议,要求休会。一般国际会议的时间安排都很紧张,频频提出休会,会使许多国家代表没有时间在会上阐述自己的立场。因此,往往采用一边开会,一边会下讨论的方式就会议的最后成果开展磋商。
根据有些议事规则,一旦有人提出休会要求,无论是暂时的中止会议(suspension of meeting)还是较长时间的休会(adjournment of meeting),都不允许任何人再发言继续辩论,哪怕有人发言正进行了一半,主席也应该立即制止其发言,并马上将有关动议付诸表决。
代表可随时提出暂停辩论的动议,主席应准许一名赞成和一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付诸表决。暂停时间由主席决定。
当没有代表要求发言时,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的动议,主席应准许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付诸表决。
如果有代表提出休会的动议,这类动议不经讨论,应立即付诸表决。
四、非成员的参加
联合国的会议还可邀请非成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分为国家观察员、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和非政府组织观察员。观察员可经允许后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提出提案,但这种提案必须有正式成员附议,即作为共同提案国,才可付表决。
第三节 关于决议草案
一、提出决议草案
各成员国均可以提交自己的决议草案。原提案国在表决开始前可随时撤回自己的提案,已撤回的提案可由任何其他成员重新提出。
各代表有权提交针对决议的修正案,模拟活动可规定获得若干个成员或观察员支持的修正案将付诸表决,有半数以上成员支持的将获通过。
代表可在表决开始前或表决结束后作简短发言,解释其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理由。
二、关于表决
已被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一般不得在同一届会议重新审议,除非大会另有规定。主席应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的代表就该动议发言,并立即付诸表决。
这部分规定涉及与会成员的表决权、表决方法、表决守则等。表决开始后,除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程序。
在联合国内,每个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在有些机构,如世界银行或者各国议会联盟,实行的是加权表决法,即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口或其它因素确定该国所拥有的票数。在模拟联合国活动中,每队有一票表决权。
目前联合国的会议上多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与会者只要按不同颜色的按钮,既可在电子表决器上显示。在没有电子表决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代表也可要求进行唱名表决,从主席抽签决定的国家开始,按各成员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各成员国名在被点到时,由成员代表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提案的部分表决
在有些情况下,一国代表只对提案的某一段或某几段内容有异议,而对总体内容可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可以要求就提案的某一部分进行分段表决。如果在分段表决中有关段落未获多数支持,则该段要从总体案文中删去。无论分段表决后有关内容是否保留,提案都应再全部付诸表决;如提案的全部执行部分均经否决,则整个提案被视为被否决。
三、 提案的表决次序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时,除非会议另有规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如有代表提出动议,要求对某项提案不作决定,也称不采取行动,就要先对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动议获得通过,则该项议案就不再付诸表决。动议未获通过,则继续对提案本身进行表决。这种动议欲称为“不采取行动”动议。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多次使用这项动议,挫败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的提案。
四、 修正案的表决次序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修正案如被通过,应将被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
第四节 使用议事规则的技巧
要开好一个国际会议,仅仅了解本国的原则立场和其他与会国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详细了解并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这就如同打篮球或者踢足球一样,仅仅球技好,并制定了详尽的战略战术,对于对手的情况也了如指掌,并不能确保一场球赛的胜利。如果不懂得详细的规则,就会被对方占尽便宜,而自己却屡屡被判犯归,甚至被罚下场。在国际会议上,由于不了解议事规则而被剥夺发言权利的事屡见不鲜。
有关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内容很多,一般都有许多章,多达几十条,且规定十分繁琐,在此难以一一做出详尽的说明,这里仅就比较重要的几点做些简要的解释。要想详细了解这些规则,必须仔细阅读有关议事规则的原文。要想做到熟练应用,则必须在参加国际会议的实践中注意观察和学习,逐渐积累经验。
一、控制发言时间
在参加国际会议中,在会上发言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发言,可以阐述本国立场、澄清事实、消除误解、说服别国支持自己的观点。要使用好这一手段,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充分使用好议事规则给予自己的时间,第二、尽量限制对手的发言时间。
利用好自己的时间,要求与会者事先做精心的准备,发言稿不能过长,如果讲得太长,自己口若悬河,听众可能会听得不耐烦。在国际会议上,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另外,有的代表发言稿太长,为了赶时间,往往念得太快,这样,翻译跟不上,根本没能起到预想的效果。因此,在国际会议上发言要尽量做到言简意赅、短小精悍。
限制对手发言时间是一项艺术要求很高的事,不宜轻易使用。
一般国际会议都会在会议开始时对发言者的时间做出限制,除特殊情况外,这一限制不宜中途改变,以免出现对发言者厚此薄彼的现象。但是,随着会议的进展,如果发言人数过多,占用的时间太多,也可以对以前的决定做出修改,给每位发言者更短的时间。
限制发言者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出于技术性考虑,但有时也包含有政治色彩。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讨论有关国家人权问题时,被审议的国家不希望许多国家长篇大论对本国品头论足,就可以由自己,也可以通过友好国家提出动议,对发言者的时间做出限制。
修改发言时间限制可以由与会者提出动议,经会议表决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会议主席提出建议,如果无人反对,即成为会议的一致决定。如有人表示反对,则需经表决做出决定。
二、发言次数的限制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都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性辩论中,习惯上每个国家只能做一次发言,而关于程序性问题的辩论,一般只允许两个赞成和两个反对的国家发言,之后就必须结束辩论,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表决。再比如,每个国家行使答辩权的次数一般为两次,每次答辩都有时间的限制。
但是,在磋商中,一个国家发言的次数一般并没有绝对的限制,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文件或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工作组会议上,有些国家的代表会喋喋不休,反复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占用会议大量宝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可以提议对发言的人数和每位代表发言的次数予以限制,会议主席亦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类似建议。
如果国际会议上有的国家出于政治考虑,实行集团围攻,可以依照议事规定提出动议,要求中止辩论(adjournment of debate)甚至结束辩论(closure of debate)。根据议事规则,对于暂停辩论和结束辩论的动议,可以允许一或两个赞成方和反对方分别就动议发言,之后将动议付诸表决。
三、打断对手发言的方法
国际会议上,打断发言者的发言是一种不礼貌的举止,应该尽量避免。但是,如果发言者对本国无端指责甚至谩骂,或者发言偏离了会议主题,则可以打断其讲话,要求主席制止其继续发言。这种打断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声誉或者会议的正常进行,并不违反国际礼仪。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打断发言者发言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有关会议讨论某项问题时,一旦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停止会议的进程,让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发言。如被制止的发言者确有不合乎会议议事规则或者偏离会议主题的情况,主席可以提醒发言者遵守议事规则,谈论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话题。如发言者不听从主席的提醒,执意继续,主席可以制止发言者继续发言。
在多数情况下,提出程序问题要通过举手或者举起本国桌牌示意,并表示自己要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以便引起主席或会议秘书的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程序问题打断别人的讲话时,不得涉及有关问题的实质性问题,而只能指出对方违反规则之处,否则,自己将被主席打断并剥夺继续发言的权利。
四、会议权限问题
(Mandate of the Meeting)
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时,代表发言超出了会议的主题,可以用“程序问题”打断。如果要通过的文件超出了会议的主题,则可以提出会议权限问题予以制止。例如,在讨论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各国发展时,西方国家喜欢将自己的模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诸如要求各国促进民主、实行良政、根除腐败、保护人权等。这些原则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多数国家可以接受。但如果有人要求在相关文件中点名指责别的国家,或者要求别国必须走哪能一种发展道路、或者采取何种具体立法和行政措施,则超出了会议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宜明确指出,会议的目是讨论国际合作,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问题,以此阻止会议走入歧途。
五、主席裁决
(Request Ruling by the President/Chairman)
当会议就有关问题争执不下,特别是争执的有关方面对会议的权限、议事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时,可以请会议主席做出裁决。主席需就有关问题作出自己的决断,或对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按照通行的原则,会议主席应对有关争执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争执各方也须对主席表示尊重,当主席做出裁决后,有关国家应服从主席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但是,主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公正,特别是在遇到关键的问题时,往往会对有关问题做出有利于自己所属地区集团的裁决,因此,会议主席的裁决有时也会遇到挑战。此时,可以有几种处理方法,一是提出挑战的国家或主席要求就有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将有关问题付诸表决。一旦表决,会议各方必须尊重表决结果,任何国家不得再提出异议。
由于会议主席对于有争议问题拥有裁决的权利,因此无论召开何种国际会议,会议主席一职的竞争都十分激烈。
六、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Request the Opinions from Legal Advisor)
大多数国际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由来自不同地区、文化和法律体系国家的法律专家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就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需要的时候应有关国家或者机构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当代表对会议程序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国际会议上对于有关文件、会议议事规则等法律问题出现不同理解而各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有时就会请法律顾问出面对有关问题做出法律上的解释。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代表对大会主席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解释有异议,也可由法律顾问进行解释。法律顾问的意见不是判决,没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可以服从,也可以拒绝接受,但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国不大会对法律顾问的意见提出挑战。
国际会议上,如果主席来自某一地区集团,在主持会议中不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对会议的进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可以通过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方式对主席的作法提出挑战。但提出要求的国家并不能指定秘书处中来自哪一地区的法律顾问来提供咨询意见。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确保法律顾问在有关问题上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客观和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国际会议上和各国际机构中,为会议提供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意见的人员来自发达国家的人较多,他们具有语言和文化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在会议秘书处中任职的人员相对较少,因此,一旦提出征询法律顾问意见,难以确保法律顾问所提供的咨询意见会对哪一方更有利。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是一件有风险的举动。
七、“不采取行动”动议
在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里,有许多种类的动议,而“不采取行动”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动议之一。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里,多次使用这条规则击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人权问题提出的提案。
这条规则所依据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各职能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的第二款。这条规则是1947年通过的,以后曾经做过几次修改。根据这条规则:“针对一项建议提出不采取行动的建议,对于该项建议本身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有A国提出一项决议草案,B国提出动议对该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那么会议就必须先对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动议通过了,会议就不再对决议草案本身进行表决,决议草案也就成了死案。
提出“不采取行动”的动议并不一定能确保有关的决议草案受到有效的封杀而胎死腹中,因为对这一动议本身也要进行表决,因此,获得多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动议能否成功至关重要。
八、否决与威胁否决
众所周知,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使用否决权是维护本国利益是重要方式之一。
1981年,联合国第四任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在连任两届秘书长任期届满后,宣布竞选第三次连任秘书长。中国对瓦尔德海姆个人并无恶感,但联合国自成立以来,4位秘书长中有3位来自欧洲,瓦尔德海姆如再次当选连任,任期将长达15年,这将是空前的,对亚非拉国家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中国不同意他连任。
此时,非洲国家推选坦桑尼亚外长萨利姆出来竞选,获得中国的支持,却遭到美国否决。中国则否决瓦尔德海姆,据称,双方相互否决了18轮,仍旧僵持不下。最后,瓦尔德海姆和萨利姆均退出竞选,安理会各方做出妥协,推荐秘鲁的德奎利亚尔出任下一任秘书长。12月11日,第36届联大以鼓掌方式通过决议,任命德奎利亚尔为第五位秘书长,任期5年。
中国的坚定立场使各方认识到,在事关原则的大问题上,中方不会做任何妥协和让步。这一立场使中国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许,也为其它国家所折服。
威胁否决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美英两国在安理会提出决议草案,希望得到安理会的授权,以便获得对伊开战的法律依据。但是,反战的法国、德国和俄罗斯都明确表示反对美国对伊动武,甚至威胁使用否决权。美、英认识到,其决议草案获得安理会通过无望,因此撤回了其提案。
威胁否决有时是为了迫使对方撤回提案,有时则是为了迫使提案国对其草案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有些内容。
威胁否决必须以否决作为后盾,即在对方坚持不肯做出满意修改的时候勇于投下否决票。否则,威胁就失去了意义。
威胁否决并不仅仅限于安理会五常可以使用。阻挡协商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威胁否决。
在许多国际会议上,为了显示各国立场的一致,突出会议最后文件的效果,与会代表都会尽力避免表决,而倾向于以协商一致地方式通过有关文件。这实际上赋与了所有与会成员以否决权。拒绝参加协商一致,要求对会议文件进行表决,除非各方同意对文件做出符合自己要求的修改,都可以被理解为威胁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