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介绍

发布时间: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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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联合国成立之初,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就要求参与联合国的活动。194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给予41个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1968年给予377个。现在,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已有2236个。

1990年代以来,每当联合国举行首脑会议或重大活动, 都积极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在这些会议举行前后,整个联合国系统几乎在所有活动领域都采取措施,以期加强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2002年9月在南非举行的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全世界共有10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派出10000多人与会并举行了非政府组织论坛。

《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可以同非政府组织做出适当的咨商安排。近三十多年来,经社理事会同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安排是按照1968年5月23日第1296(XLIV)号决议的规定行事的。1996年,经过彻底审查之后,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996/31号决议,确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三类地位。全面咨商地位授予庞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工作领域涵盖经社理事会议程上的大多数问题。专门咨商地位授予在经社理事会活动的一些领域中具有专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第三种类别,即列入名册的类别,是给那些在其专门领域内有能力对联合国的工作做出贡献,并且在应请求时可以提供咨商的非政府组织。列入名册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包括在专门机构或其他联合国机构内具有咨商地位的组织。

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享有一些权利和责任。理事会的临时议程都发给这些组织,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有权要求将项目列入该议程和理事会附属机构的议程。具有全面咨商地位和专门咨商地位的组织可以指派授权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会议。列入名册的非政府组织也可派代表出席与其主管领域内的事项有关的各种会议。具有全面咨商地位和专门咨商地位的组织可提出书面简要说明,并作为联合国文件印发,分发理事会或附属机构各成员。列入名册的组织也可应邀提出书面说明。第1996/31号决议规定具有全面咨商地位和专门咨商地位的组织在理事会某些会议期间做出口头陈述。在经社理事会内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必须每四年提出一次活动报告。

联合国秘书长授权对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便利,包括:迅速有效地酌情颁发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关的各种文件;取得联合国的新闻文件服务;安排各有关团体或组织就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非正式讨论;在大会处理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各问题的公开会议中适当安排各组织的席位,并协助取得各处文件。

经社理事会内的咨商地位是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正式关系的核心。虽然联合国大会没有制定这种安排,但已有一些惯常的做法,请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式参与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和附属机关的工作。近年来,非政府组织非常积极参加联合国大会的特别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都可以直接参加这些会议。没有这一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需经有关会议的成员国的认可。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的咨商地位详细情况请参见以下文件:

1、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促进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系统所有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的安排和做法》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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